事项名称: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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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规程 内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3、《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件 (一) 有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和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除符合上述1-3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深圳市信息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
(五)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中介机构除符合上述1-3规定的条件外,尚需取得深圳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证可证》;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表》(原件4份),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5名持证人员资格证书原件;
(二)5名持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声明(原件各1份,验身份证原件)、用人单位与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经营场所场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2年租赁期的 经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份,验原件);
(四)资产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必备经费的出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经营场地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受理机关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内部办事流程 外部办事流程 (一)向区人力资源局报送申请材料,领取受理回执;
(二)受理机关审查申请单位的许可条件;
(三)凭受理回执领取《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
(四)在6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五)投诉和行政救济途径:0755-27663101时限 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各一,设立登记起一年后的3月31日止,或年检一年后的3月31日止。 法律效力 此项业务是行政许可的前置审批,事先需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才能到市场监管局或事业单位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收费 免费 年审或年检 每年1-3月需年检
| 修订时间:2011-1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