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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事规程
    内容
    区外干部调入我区审批
    法律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配套文件之一《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2005年发布;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5号)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2002年发布。
    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超出当年计划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向指标主管部门申请增加相应数量的当年计划。
    条件
    用人单位可以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在申报引进时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且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15年。其中第(八)项、第(十一)项所规定人员,其作为申报条件的3年缴纳社保年限不再作为推算年龄的计算年限,超过3年以上的部分方可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年龄推算。符合办理条件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说明:
    1.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文)要求,2008年9月1日后同意调入的超龄人员,其用人单位须先到深圳市社保部门核实和缴纳拟调人的养老保险费后才能领取调令和办理迁户手续。拟引进超龄人员,确属愿意补交超龄养老保险的,才可申报引进。
    2.上述条件中所称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是指深圳市人事局每年颁布的年度《深圳市研究生和本专科重点引进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
    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8〕6号)第二章;
    (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之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第八、九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2〕5号)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单位申办)》;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
    (三)拟引进人员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说明:由拟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出具,可在《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中填写,也可另附材料。政治鉴定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有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包括文革、六四和法轮功)。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文凭验证证明(学历确认函)复印件(验原件);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说明:拟引进人员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九)人事档案;
    (十)夫妻分居人员材料;
    说明: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和已迁入一方的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招、调通知或留学人员报到介绍信、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配偶可不提供 “五、申请材料”第(十四)项中的第①、②项材料。
    (十一)投资纳税入户审核证明;
    说明:符合“四、审批条件”第(十二)至(十五)项规定的人员,先由市公安局人口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属干部身份的,由人事部门办理调干手续,不符合招、调工(干)人员,则由公安部门直接批准入户。
    (十二)在深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说明:符合“四、审批条件”第(八)和(十一)项规定的人员须提供由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最近三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十三)随军家属附加材料;
    说明:随军家属调入还须提供深圳市军官转业安置部门(市人事局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办理意见。
    (十四)拟引进人员属已婚的,需提供配偶的相关材料;
    ①配偶的学历、学位证书(最高学历)复印件(验原件);②配偶的现实表现和政治鉴定(由配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如已婚人员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和未参与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组织和活动的个人申明;③配偶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
    (十五)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根据我市计生部门管理规定,在职人才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调查表;
    2.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说明:拟引进已婚人员或其配偶为49岁以下女性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市、区计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女方“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如女方不在深圳工作居住,可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居住地“计生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说明:拟引进人员本人或者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部门:属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属怀孕二孩及以上或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4.婚姻证明材料;
    说明: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丧偶人员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书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5.拟引进人员子女材料;
    说明:已生育子女的拟调人员须提供:①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②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
    依据:
    1.《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规〔2008〕6号)第三章;
    2.关于规范迁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2008﹞26号)第一、二条;
    3.关于加强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宏观管理的通知(深发改〔2008〕407号)第三条。


    (十六)申请表格
    1.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机关、事业)
    2.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企业)
    3.用人单位新办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其他机构)
    4.单位人事立户信息登记(变更)表
    5.年度引进在职人才计划申报表
    6.人才引进(录用)呈报表(单位申办)
    7.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一)
    8.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二)
    9.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0.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说明: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人事局网站www.rsj.sz.gov.cn或宝安人力资源网:www.bahr.com.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事局
    内部办事流程
    外部办事流程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打印表格→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材料→审核→申请单位领取《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干部调动通知》→申请人凭调动通知到发改、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指标卡和准迁证→申请人回调出单位办理行政关系、户籍迁出手续→申请人到区人事局办理报到手续→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结束。
    时限 区人事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引进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三十八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调入人员须在当年度内办理报到及入户手续。《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
    法律效力 调入人员凭调动通知办理户籍迁入深圳市手续。
    收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用人单位每年11-12月份办理本年度人事立户登记证年审。
修订时间: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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